2023年5月份典型案例教育材料
文昌市清瀾半島項目“5·13”
高處墜落一人死亡
項目基本情況:
清瀾半島項目位于清瀾港南側,一期工程建筑面積61萬㎡,包含高層公寓、別墅、五星級酒店、配套商業(yè)、康健中心等。事故發(fā)生于B1地塊B1–6#樓,海南中坤渝安投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組織參建各方對B1–6#樓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并通過,2022年1月24日文昌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對該項目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同時對建設單位下發(fā)《終止施工安全監(jiān)督告知書》。2022年4月28日,B1–6#樓通過聯(lián)合竣工驗收后,海南中坤渝安投資有限公司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要求南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組織人員進行二次裝修,5月1日,南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組織木工班組進場,著手開始進行二次裝修工作,主要是澆筑陽臺。
事故經過:
2022年5月13日7時許,木工班組長夏啟才帶領木工班組人員到清瀾半島一期工程項目B1-6#樓拆除陽臺模板,安排兩人一組,戴祥鋒和堂弟戴祥美一組在9樓負責拆除陽臺模板,8時許,他們拆除到909房間上層陽臺木板的時候,戴祥鋒踩在陽臺空中的木板突然斷裂,因未系安全帶,直接墜落到3樓未建好的鋼筋模板上,戴祥美趕緊去旁邊房間叫工友任雨和任還宗過來幫忙,夏啟才打了120急救電話,戴祥美和工友用木板將戴祥鋒抬到一樓等待搶救,抬到一樓后120的救護車就趕到現(xiàn)場進行搶救,經醫(yī)生現(xiàn)場診斷確認戴祥鋒已無生命體征。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戴祥鋒安全意識淡薄,違反施工安全規(guī)程,在高處作業(yè)未系掛安全帶,當踩斷木板時導致直接墜落。
(二)間接原因
1.南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開展安全生產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未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未能發(fā)現(xiàn)并制止戴祥鋒違規(guī)作業(yè)行為,未能發(fā)現(xiàn)并消除臨時支架臺安全事故隱患。
2.海南中坤渝安投資有限公司對B1–6#樓進行的二次裝修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
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jù)調查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提出如下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相關單位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海南中坤渝安投資有限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組織進行二次裝修工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導致事故發(fā)生,對本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文昌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立案查處。
2.南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導致事故發(fā)生,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文昌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給予南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處六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相關人員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 劉迪,系南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清瀾半島一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負責B1–6#樓二次裝修工程施工,對該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在本起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涉嫌構成犯罪,建議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2.馬作民,系南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清瀾半島一期工程項目部安全員,負責B1–6#樓二次裝修工程安全工作,檢查本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生產狀況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排查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在本次事故中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文昌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給予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并提請發(fā)證機關給予其暫停安全員執(zhí)業(yè)資格、崗位證書2個月的行政處罰。
3.戴祥鋒,安全意識淡薄,違反施工安全規(guī)程,未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導致事故發(fā)生,對本起事故負有次要責任。鑒于戴祥鋒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法律責任主體已消失,建議不予追究。
高空作業(yè)的注意事項:
1、凡在高于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yè)。凡能在地面上預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作,盡量減少高處作業(yè)。
2、擔任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y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yè)病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yè)。凡發(fā)現(xiàn)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yè)。
3、高處作業(yè)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采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4、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5、峭壁、陡坡的場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須經常清理,靠外面一側須設1米高的欄桿。在欄桿內側設18厘米高的側板或土埂,以防墜物傷人。
6、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公斤,試驗時間為5分鐘,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8、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9、高處工作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fā)生事故。
10、在進行高處工作時,除有關人員處,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11、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12、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13、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處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qū)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14、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yè)。
15、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根據(jù)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問題,工程安全部下發(fā)停工整改單,要求項目部立即停止施工并報方案審批,在條件具備后再施工。項目部根據(jù)有關規(guī)范,監(jiān)督勞務單位租用電動升降平臺車,搭建防護隔板,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并進行了專項安全交底,經重新審核施工方案及交底資料后復工。